公告日期:2017-03-23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3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收到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6)沪民01初679号《民事判
决书》,法院对原告黄馨仪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黄馨仪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
(一)原告黄馨仪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135,942.51元;
2、判令被告立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 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
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诉讼判决结果
原告黄馨仪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馨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馨仪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01初67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