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大智慧案索赔条件生变 符合条件投资者仍可维权2017-05-27 18:44
大智慧(601519)3月22日晚上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馨仪诉公司和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馨仪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大智慧股民维权案的索赔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并不代表大智慧不用赔偿受损投资者。”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大智慧股民维权案的时间段变更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符合新的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依然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大智慧等违法主体赔偿。 回溯历史,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等人给予警告并罚款。截至2017年3月11日,大智慧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61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85亿元。 根据大智慧3月22日晚的公告,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最后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馨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馨仪负担。 据刘国华介绍,该判决和之前很多原告主张的揭露日不一样。之前绝大部分原告主张的揭露日是2015年5月1日,法院确定的揭露日是2015年11月7日,即大智慧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日。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罚公告、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一部分之前被认为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起诉要求大智慧给予相应赔偿。 刘国华表示,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向大智慧等违法主体提起索赔。该案基准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价为13.37元,买入均价在13.37元之上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索赔。 下一篇: 大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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