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奔犇 律师事务所

大智慧实控人被拘留调查 投资者维权索赔时效只剩最后三个月

2019-05-08 10:16

4月26日晚,大智慧(601519)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因 2016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涉及事项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

张长虹已于2016年7月23日辞去大智慧所担任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智慧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不受影响,经营情况正常。

将有效震慑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

“根据《刑法》第161条、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最高检公安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上海一中院上海高院生效民事判决(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张长虹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可能被判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警告和罚款。

根据大智慧的公告, 截至2019年4月27日,大智慧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815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28亿元。

“大智慧案已超越之前索赔金额最大的东方电子案,成中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史上索赔金额最大的案件。由于诉讼时效未过,索赔金额预计还将持续增加,不断刷新中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史上最高索赔金额的记录。”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刘国华表示,张长虹虚假陈述,之前承担的行政责任是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民事责任方面,很少投资者将张长虹列为被告。如今,张长虹最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将有效震慑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张长虹被拘并不影响投资者索赔。

索赔时效只剩最后三个月

2017年8月18日晚,大智慧发布股民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第九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沪01民初634号股民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5.29万元、佣金损失118.8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大智慧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后,一审法院做出多份判令大智慧赔偿的判决。

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要求他们赔偿的判决均提起了上诉。2018年9月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大智慧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大多数投资者索赔提起的上诉,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中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判决。

在大智慧披露了最新公告之后,很多人意识到,证券欺诈,除了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采访过程中,有资深证券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上述立案标准,张长虹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罪名成立可能性极大。张长虹如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不会改变投资者索赔条件,也不会导致索赔时效重新起算,因此,想索赔的投资者要抓紧时间。

“我们代理的首批28位大智慧投资者一审、二审胜诉,已经顺利拿到1038万元赔偿款,还有十几批案件在诉讼中。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最后三个月,正在征集最后一批投资者索赔,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错过。”厉健称,根据胜诉判决,最新索赔条件是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6日期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年11月7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索赔。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 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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