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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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胜诉!超华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部分迎终审判决

2019-11-08 14:50浏览数:7

    9月2日,南都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超过50名中小投资者向超华科技(002288.SZ)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截至当前部分已迎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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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都记者获得的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上面写道,“一审判决认定超华科技的行为构成重大事件虚假陈述,且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投资者在法律规定的时点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投资差额损失及利息、佣金等承担赔偿责任,属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7年9月4日晚间,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州合正”)于2014年期间,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万,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超华科技被责令改正、警告,并被罚款40万元,梁健锋被给予警告、罚款20万元,其他有责人员亦被给予相应处罚。

  刘国华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据刘国华律师粗略统计,在向超华科技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其代理的中小投资者超过50个,索赔金额约有数百万。

  此外,南都记者查阅超华科技公告发现,截至2019年5月31日,超华科技累计和解/调解的投资者人数为 433名,累计赔偿金额为4404.37万元,尚未支付的549.98万元将根据调解书约定期限支付。截至2019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和解的310名投资者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691.74万元。公司对一审判决的 310名投资者诉讼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国华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截至目前,其代理的部分中小投资者诉超华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已经下达,在收到的5份二审判决书中,均显示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国华律师提醒,目前相关案仍在诉讼时效内,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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